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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其运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利用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这些共用部位包括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化区域、道路等。例如,未经许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停车收费、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从中获取收益。更有甚者,擅自改变小区电梯等共有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其投放经营性广告,从而获取广告费用。还有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将其用于经营收益,这些都是对业主权益的严重侵害。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小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公共收益,这些收益主要来源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然而,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这些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公示,使得业主无法了解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从而无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小区过程中,除了上述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外,还可能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这些行为包括私自保留公共收益,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益,破坏了小区内的公平和谐氛围。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业主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并赔偿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来自: 马鞍山生活圈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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