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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经销商无车可供,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南昌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订购车辆涉诉,经法院调解,适用定金罚则由被告南昌某汽车销售公司当庭双倍返还原告李某定金4万元。
2020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南昌某汽车销售公司认购宝马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对购车的具体车型、配置、价格、交付时间及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还约定,购车时消费者需缴纳总价款10%的的款项作为定金,如消费者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不予返还;如商家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双倍返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向被告南昌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1月20日向原告交付所购车辆。然而,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无车可供,认为其收到的2万元为“订金”,只同意返还“订金”2万元,拒绝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原告李某多次交涉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接到案件后,为了尽快解决双方争议,提高解纷效率,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向双方释明,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现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2万元系“定金”,而不是“订金”,被告酿成本案诉讼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告南昌某汽车销售公司知悉了法律规定,最终当庭双倍返还原告李某定金4万元,同时双方解除购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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