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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咖啡不减肥
【案情简介】
熊大在浏览社交网站时发现有人招收销售“减肥咖啡”的代理。代理告诉熊大,减肥咖啡里面添加有西布曲明,几乎所有的减肥产品里面都有这个东西。减肥咖啡不仅能够提神,还可以减肥,一举两得。考虑到最近的健身热潮,熊大便从自称是“光头强”的代理处购进一批“减肥咖啡”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销量甚好。正当熊大美滋滋的数钱时,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
【律师说】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等相关规定,减肥咖啡、减肥茶等此类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商品,在我国属于食品而非药品,应根据食品安全类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而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严禁被添加到食品中。不仅如此,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麻黄碱与芬氟拉明等物质均不能在食品中添加。而熊大明知减肥咖啡中含有西布曲明而予以销售,该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提醒】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的种类、销售渠道也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小红书、抖音、微信朋友圈这类社交平台开展销售活动,加大了食品监管难度。在此,小编也提醒经营者,不仅要完善相关的许可证件,对于食品的来源、质量、成分等方面也要进行把关,切不可贪图小利而销售带有有害成分的食品。同时,经营者要保留相关的进货、销售销售记录,尽量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李航天、熊文俊律师
来自:公众号马鞍山生活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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