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明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虽然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发车频率为每十分钟一班。楼巴是一种交通工具,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用巴士等交通工具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行驶时间大多聚焦在上班和下班高峰期,早晨从六点到八点半之间,晚上从六点到八点之间。有楼巴接送通勤,让小明得以放心买房。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兑现每十分钟一班的楼巴服务,小明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服务,五年免费。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判决开发商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
开发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上诉,小明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小明支付赔偿款。
珠海中院二审认定,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发车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在涉案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服务的宣传对业主判断生活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服务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