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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大、光头强与熊二是同班同学,皆年方15。某日,因熊二值日但未打扫,熊大便以此为由与熊二发生口角,后熊大、光头强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钢板等殴打熊二,造成熊二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后经公安调查发现,熊大与光头强系该校“一霸”,经常无故欺负其他同学,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并且该校多名同学被二人索取过钱财,熊二就是其中一员。但因熊二性格懦弱,家长、老师并未知晓,直至本次惨剧发生。
【律师说】
本案中熊大、光头强采用木棒、木质扫帚、钢板等工具殴打熊二头部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熊大、光头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熊大等人已满十四周岁,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熊大、光头强索取同学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
【律师提醒】
此案是虽是一起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暴力案件,但反映出校园欺凌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对学校、老师及家长而言,应加强对校园霸凌的认知与重视,及时发现类似情况并尽早介入。对霸凌者,要严厉惩戒,对于被霸凌者,要坚决保护。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在面对或目的校园霸凌时,在能够自我保护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措施有效制止霸凌行为;事后要及时报告老师或家长,真实客观地反映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王正旭、姜燕燕律师
来自:公众号马鞍山生活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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