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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华冶刑事部案例第二十一期:网络造谣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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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8 13: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这一日,熊大因停车问题与小区物业发生纠纷,回去之后熊大越想越气,于是将发生的事情添油加醋一番,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上发了一片帖子:“震惊,物业公司竟是黑社会团伙!”熊大还将编造的信息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并号召大家“采取措施”。一时间网络讨论沸沸扬扬,网友也是群情激奋,有部分业主还因此前往市政府静坐、“讨要说法”。

【律师说】
熊大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散布,并号召大家起哄闹事,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提醒】
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上也应当谨言慎行,对于未经核实的消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号召大家传播网络谣言或者采取聚集、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否则极有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李航天、熊文俊律师
   
            来自:公众号马鞍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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