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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华冶刑事部案例第十九期:警惕“养老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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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8 01: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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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大的老爹熊老大年事已高,熊大想着买一份养老理财产品,让他可以安度晚年。这天,光强金融投资公司的光头强向熊大介绍一款所谓的理财产品,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投资三万元,连续投资五年后,可以每年收取五万元回报,连续收取十年。熊大感觉回报率不错,便与光强金融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养老保险”合同。但令熊大没想到的是,光强金融投资公司两个月后便人去楼空,光头强也联系不上……

【律师说】
光头强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熊大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事后携款潜逃,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律师提醒】
2021年6月7日,中国银保监发布也了《关于警惕“投资养老”“以房养老”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提醒大家谨防养老骗局。
消费者应当到正规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代理人处购买保险产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保险业务只能由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实施。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单位不能以 “保险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
其次,以“XX投资公司”、“XX金融服务公司”的名义,推出所谓的养老保险、投资理财,本质上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存在极大的风险,广大老年朋友应当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熊文俊、李航天律师
   
            来自: 公众号马鞍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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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30 02: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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