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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正在房产销售中心上班的熊大突然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民警要求他第二天上午10:00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原来,前天晚上熊大、熊二一起喝酒,在装修公司工作的熊二提出让熊大将买房客户的信息卖给他,方便其“精准”营销。最终熊大没有禁得住金钱的诱惑,将手中二百余位的购房客户身份信息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熊二。
【律师说】
熊大身为房产销售人员,对于其在工作中获取到的他人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提供或出售。随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不仅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熊大将客户信息出售给熊二,已经严重侵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人为倒卖信息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传销活动,公民的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在工作中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员工,例如房产销售、装饰装修公司、银行、通信公司等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拒绝将公民个人信息以各种方式提供或出售给他人,以保护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盛磊、王正旭律师)
来自: 生活圈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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