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 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
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对对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等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
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方不能 分享对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就会漠视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
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