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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 网络骂人如何维权,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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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3 06: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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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互联网特别发达,门槛也异常之低,基本上你有一部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和全中国各地的各层次的人群对话。那么如果在上网的时候遇到了有人辱骂你,你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分享一个案例给大家~~~~
2014年7月25日,张某在公共微信账号中发布了一篇抨击某知名公司的文章,该文章称该公司有产品被查出短斤少两、蛋白粉是用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材料加工等等,还叫嚣“让××公司滚出中国!”

 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此外还需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元。

  面对控诉,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张某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与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的文章内容,其行为已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侵害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公共微信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并在该公共微信账号上连续30天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此外支付侵权赔偿金1元。

    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网上更应规范言行,不发布或转发“人肉搜索”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核实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

  对于受害者,法官建议,发现被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网络侵权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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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3 06: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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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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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2 04: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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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8 2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2-8-6 16: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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