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制
(2004年3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来信来访,在首办环节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及时处理信访案件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次接到信访案件的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 首办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审查,及时办理,负责到底。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法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办理,重新确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部门,并告知来信来访人员。
第五条 信访案件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承办,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 各级法院的院长领导本院首办责任制的实施;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初访阶段,解决在基层。
二、包保责任制
第七条 包保责任制,是人民法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确定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查处理,并确保妥善解决问题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 各级法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院信访工作的领导机构,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具体抓”,其他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第九条 对于进京上访、滞京缠访或来省的上访老户案件、集体访案件、有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等,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案处理。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信访工作汇报会,研究、部署和检查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接访,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对属本院、本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五人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接访法院要高度重视,并通知下级法院派员做劝返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来人做劝返工作。
三、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制度。即属于哪一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处理的案件,信访就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信访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1)对来信来访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逐案详细登记,依法办理;
(2)做好来信、来访的日常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摘报有关信访工作情况、信息,对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助做好院领导接访工作,认真记录院领导接访情况。按照接访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做好登记立案或转办工作;
(4)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及时回复当事人或转办单位。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报果;
(5)属于法律咨询性质的来访,耐心细致地进行解答;不属人民法院业务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对于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重大信访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对进京上访、来省缠访的,有关法院应迅速派员劝返,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信访重点法院通报制度。省法院将去京来省的信访量位列前三名的中级法院确定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中级法院亦应确定本辖区信访重点法院,每半年在辖区内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涉访案件,都要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解决上访案件不力,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党委、人大或上级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不力或交办案件拖延不办的;
(2)违反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对应当办理的来信来访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或态度蛮横引起信访人强烈不满而越级上访、跨部门上访的;
(3)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上访,且不按通知要求及时派员劝返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作出检查:
违反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严重超期,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高诫勉:
(1)不按规定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解决而故意不予解决的;
(2)对接包保责任制要求应“包保”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敷衍塞责,不过问或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首办责任制和包保责任制的要求,对信访案件不及时处理、不依法办理,导致信访人自杀或发生行凶事件的;
(2)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纠正错误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审判秘密,违法违纪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院应定期对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追究;尽职尽责,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有关领导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