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敌522 发表于 24-9-2 14:26:49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业主收到交房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视为交付。交付的房屋需要缴纳物业费。
所以说,“不住的房子不交或少交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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