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橡树 发表于 22-6-6 01:50:01

华冶刑事部案例第一期:没想到帮人转账还会坐牢

【案情简介】
咚咚咚,一阵敲门声吵醒了正在睡梦中的马小跳。开门一看,几名荷枪实弹的警察向马小跳出示了拘留证,面对民警,马小跳十分惊讶,可当民警说出银行卡一事时,她当场蔫了.......原来,马小跳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涉嫌帮助淘气包诈骗团伙“洗钱”,这些银行卡,资金流水高达1000余万元。

【律师说】
马小跳虽然自己没有参与诈骗犯罪,但是其将银行卡用于诈骗团伙的资金转账活动,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对诈骗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较多,许多人在无意间可能就会触犯刑法。例如,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从事有偿转移资金的,往往会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转移的资金是他人诈骗、盗窃而来,仍旧提供银行卡转移的,往往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明知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仍旧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的,就有可能涉及洗钱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贪图眼前微薄的利润,铤而走险,助纣为虐,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王正旭、盛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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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蝶吹 发表于 22-6-9 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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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般女人 发表于 22-8-5 17:35:05

我是来赚积分的

狭缝求生室 发表于 22-8-25 10:11:50

文章不错!先顶了

热忽行退 发表于 22-8-30 05: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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