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熊大、熊二这天凌晨在路上闲逛,看到光头强鬼鬼祟祟的从一家店铺中翻出来,二人当即将光头强拖进旁边的小巷子,将光头强盗窃的物品全部抢走,价值约为1万元。
【律师说】
虽然光头强的财物系盗窃而来,不具有合法性,但熊大、熊二通过非法手段,即抢劫取得光头强的财物,该行为依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在财产类的犯罪中,我国刑法更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行为不合法,即便行为对象是非法财产,该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即所谓的“黑吃黑”,也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作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熊文俊、盛磊律师
来自: 公众号马鞍山生活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