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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资讯]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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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3 10: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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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司法实践中,由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经常把二者混淆,并据此作出裁判,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和把握:
一、合同的主体。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 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三、合同订立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
    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四、合同解除条件。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五、违约救济方式。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区分诉争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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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1 01: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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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5 04: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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