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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马鞍山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受处罚 ...

24-7-7 22:47| 发布者:乔微博| 查看:5546| 评论:0

摘要:安徽马鞍山市政府网3日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马鞍山市雨山区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 ...

销售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马鞍山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受处罚


安徽马鞍山市政府网3日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马鞍山市雨山区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4 〕463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马鞍山市雨山区你是雾我是酒馆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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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当事人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当事人从网上名为“拾忆酒坊、日本威士忌专门店”的店铺购进了品名为“日本原装进口Nikka一甲 竹鹤黑标 余市——无盒”2瓶。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560元,违法所得为813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且销售的涉案食品中文标签标注有“酒精度:45%vol,产品类型:蒸馏酒,原产国:日本,制造商:日本余市洋酒株式会社6东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经销商:余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700ml”。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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