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落实增值服务理念。 条例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建立企业报表、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也是条例的鲜明特点。条例指出,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并规定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功能,与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对接。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汇集涉企政策,精准计算企业需求,推送相应信息,实现“政策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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