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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4-3-15 01:11| 发布者:乔微博| 查看:99| 评论:0|来自:皖江晚报

摘要:新买的家具屡屡破损,商家却不愿退;婚宴因客观原因未办,商家却要收取场地空置费等各种费用;提前还房贷却被告知,需要提前2个月预约才能办理……3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我市十大 ...

新买的家具屡屡破损,商家却不愿退;婚宴因客观原因未办,商家却要收取场地空置费等各种费用;提前还房贷却被告知,需要提前2个月预约才能办理……3月13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我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婚宴退费、提前还贷等多个方面。

案例一:

订购家具破损纠纷案

2023年1月27日,消费者郑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家具店订购了一套价值3.1万元的家具,到货后发现所购的两张床均存在不同程度破损,沙发散发刺激性气味,随后联系商家进行换货。换货后郑先生发现仍有一张床存在破损,便要求商家将所购家具全部退货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

接诉后,市消保委立即联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花山大队赴该店开展现场检查。2月3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郑先生家中查看家具破损情况,发现郑先生反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床已更换,但新换的床靠背上有两个小孔,疑似有质量瑕疵。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商家赔偿消费者3000元,并负责将床靠背上的两个小孔进行修补,同时为消费者更换沙发,款式任其挑选,多退少补,多出部分差价给予7折优惠。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二:

未按约定协议履行退费案

2023年12月,消费者徐女士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2020年10月,其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宴席预定协议书》,缴纳费用2万元,后期因客观原因婚宴一直未举办,2023年10月,徐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却被告知其所支付的费用已支付婚宴场地空置费、摄像师、化妆师档期费等费用,只能退还1万元。徐女士认为婚宴一直无法正常开办并非其个人原因,但商家拒绝按照协议退款,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徐女士和商家,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徐女士和商家签订了退款协议书,同意扣除《宴席预定协议书》约定的定金4200元,退还徐女士15800元,徐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三:

医疗器械不能正常使用维权案

2023年5月,消费者王先生拨打12315电话反映,其在某药店购买的水银温度计使用后发现水银柱开裂,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道歉并检查同批号温度计是否存在同样问题。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投诉药店进行调查。现场仔细查验了消费者退回的水银体温计,发现该体温计存在水银分段现象。执法人员随后检查了该药店剩余的6支同厂家、同型号、同批号的体温计,均未发现水银分段现象。执法人员调取上述体温计的配送单,上述体温计的注册证、生产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销售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随货通行单等材料,均符合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核实问题原因,该药店联系了体温计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出具了情况说明:玻璃制品,应避免剧烈震动,轻拿轻放。如收到体温计有水银中断,可能是由于运输或使用过程中温度发生变化,同时剧烈震荡,气液面发生交流造成,和产品本身质量无关,属于外部因素影响。中断体温计在有效期内可与该企业联系,免费更换。

执法人员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消费者,该药店向消费者表达歉意并免费更换了一支体温计,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王某、钱某某、郭某、朱某(另案处理)采取“地推”方式共同从事“拉新工作”,每推广一个新用户注册某购物APP即可获取APP公司返还的佣金。同年10月,四人通过加入多个专门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的“接码群”购买手机号码,用以注册某购物APP,以赚取佣金和商品购买费用之间的差价。

2020年10月12日,为方便从事上述“拉新”工作,王某、钱某某、郭某、朱某共同出资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并将“拉新”二维码供业务员使用。经统计,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购买手机号码1万余个,其中2021年5月底成为公司合伙人的夏某涉及6000余个手机号码,王某、钱某某、郭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夏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共计1.1万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钱某某、郭某、夏某自愿连带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损害赔偿金11000元;被告王某、钱某某、郭某、夏某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在《马鞍山日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被告王某、钱某某、郭某、夏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永久删除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案例五:

合同顺利履行后担保金不足额退还案

2023年2月,消费者杨先生反映,其委托我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房产时,约定由中介公司暂时保管的交房保证金,未能按时足额退还,希望住建部门帮助其维权。

接诉后,市住建局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杨先生了解情况,经了解,杨先生委托我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房产,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保管1万元交房保证金,并确定在签署物业交验单后,中介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之前,将全部交房保证金退还至杨先生的银行账户。但直至2023年2月投诉时,中介公司只退还杨先生5000元,仍旧拖欠5000元交房保证金未退还。

之后,经过依法调查,确定了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侵占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对该中介公司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经纪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超市销售假冒蚊香蝇香案

2023年9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热线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我市某超市购买“苏宁牌”蚊香蝇香产品,产品标签标称“有效驱杀苍蝇”,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灭蝇效果,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事超市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涉案产品销售小票和照片等材料,发现超市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为“苏宁植物清新檀香型蚊香”产品,而涉案产品商标为“苏宇”,无生产厂家信息,执法人员通过该涉案产品包装上的农药登记证号查询结果为湖北省一企业登记,经与湖北省企业确认,涉案产品非该企业生产。经后续调查,涉事超市于2023年4月20日从我市某商贸公司购进30盒涉案蚊香蝇香产品,涉案货值114元。2023年12月,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超市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对其供货商商贸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

某医院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品案

2023年3月6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院放射诊疗室在2023年2月22日和2023年3月6日,使用放射诊疗设备时,未对2名受检者的X光检查区域之外的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院放射诊疗场所内配备有受检者和陪检者防护用品,但因医院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告知2名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同时忘记对2名受检者检查区域之外的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该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销售非法生产电子烟案

2023年3月5日,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我市花山区某店铺内销售大量假冒电子烟产品。

接到举报后,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对举报信息十分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店铺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店铺内查获调味电子烟弹、一次性电子烟、烟具等电子烟产品合计328个。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电子烟产品均为伪劣电子烟,非法销售总额共计1.4万元。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店铺负责人周某作出处以非法销售总额3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快件遗失要求原价赔付未果案

2023年10月23日,广东连先生向市邮政管理局投诉:其通过顺丰公司寄递一单价值22500元的快件(内件为手表)从广东湛江至马鞍山,快件到达后,物流信息显示快件未派送成功并与收件人重新约定派送时间,最终物流信息显示快件签收。但连先生与收件人联系,收件人表示未收到,于是联系顺丰公司,被告知该快件遗失。连先生要求顺丰公司按照物品原价进行赔付,但顺丰公司以快件未保价为由,只愿意赔付连先生5000元的损失。

之后,经市邮政管理局积极调解,2024年1月3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各自承担丢失快件的一半损失,顺丰公司赔付连先生11250元。

案例十:

个人提前还房贷预约期长投诉案

2023年8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接到市民张先生投诉,称其因卖房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向某银行申请提前还房贷时,却被银行告知需要提前2个月预约办理业务,张先生要求银行能尽快受理其提前还房贷的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按流程向该银行转办投诉处理工单,并要求该银行对张先生投诉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经调查,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8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马鞍山监管分局开展协商调解,因张先生自身特殊情况,最终该银行同意向所属省行汇报,尽快受理张先生的提前还房贷申请。8月15日,该银行协助张先生办理房贷还款业务,张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记者 王永霞 通讯员 汪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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